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振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25號),聲請人聲請免予執行觀察勒戒(113年度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振發之觀察勒戒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振發於民國110年8月16日18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以捲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被告前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8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惟被告前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於110年5月17日因病保外就醫,醫治期間再犯罪,於111年10月14日返回原監繼續執行徒刑,期滿日為148年11月21日。然被告領有重度(障礙類別第7類)身心障礙證明,且因頸椎脊隨損傷,下半身癱瘓,無法行動,日常生活法自理,需人照護,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新竹監獄保外醫治察看報告表、彥涵復健科診所111年4月26日診斷證明書、被告在監現況照片附卷可稽,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函詢法務部○○○○○○○○附勒戒所依被告病況是否符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應拒絕入所之要件,該所函覆報告病況經該所特約醫師診視其彥涵復建科診所於111年4月26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後簽註:「患者頸椎隨損傷,下半身癱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不適合入所執行」,故判斷被告目前不適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所112年1月5日新戒所衛字第11100511980號函文存卷可憑。參以,被告於112年2月20日具狀陳報其目前最新病況為「頸椎損傷,目前無法行動,需人照護」,且因下半身癱瘓,經新竹監獄衛生科評估無法下工廠工作自理生活而轉至病舍療養,有被告出具之聲請停止觀察勒戒狀及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年2月13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復新竹地檢署分別於112年6月6日、同年8月16日、同年10月18及113年2月29日多次函詢新竹監獄被告病況有無改善,新竹監獄均函覆以被告因頸椎隨損傷,目前癱瘓臥床、無法行動,需人照護,安置病舍療養中,並提供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年6月19日、112年8月18日、112年11月3日及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供參,又新竹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113年5月3日以電話向新竹監獄衛生科承辦人詢問被告現況,亦獲被告目前仍癱瘓臥床、無法行動,生活無法自理之答覆,有新竹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存卷可佐,足見被告病況並無改善,綜上,足認被告確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第2巷第1款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事由,被告之身體狀況應已無法執行勒戒,且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為警查獲後,迄今逾1年9月,其後即無另涉施用毒品案件之情形,又現因另案於新竹監獄執行中,刑期至148年11月21日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佐,亦證被告無再施用毒品之虞,是本件應無再行觀察、勒戒處遇之必要及實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免予執行前開觀察勒戒等語。
二、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於保安處分未執行前,檢察官若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本於舉輕以明重之當然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依職權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準此,觀察、勒戒處分尚未執行前,檢察官若依個案具體情狀,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聲請法院免其處分之執行。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以11
1年度毒聲字第48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又被告現因另案在監執行,刑期至148年11月21日止等情,有上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85號卷第19至20頁、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94號卷第17頁反面、第21頁反面)。
㈡被告目前因頸椎損傷目前無法行動,需人照護,無法自理生
活,並領有重度(障礙類別第7類)身心障礙證明,且被告現因另案在新竹監獄執行中,經新竹地檢署分別於112年6月6日、8月16日、10月18日、113年2月29日追蹤函詢被告身體狀況,新竹監獄皆函復被告目前癱瘓臥床、無法行動,需人全日照護,安置在病舍療養中,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113年5月3日電詢確認,被告仍安置在病舍療養中等情,有被告身心障礙證明、新竹地檢署所發之112年6月6日竹檢云捷(宿)111毒偵1425字第8427號、112年8月16日竹檢云捷(宿)111毒偵1425字第9925號、112年10月18日竹檢云捷(宿)111毒偵1425字第10905號、113年2月29日竹檢云捷(宿)111毒偵1425字第12795號等函文、新竹監獄回復之112年6月21日竹監衛字第11212201370號、112年8月21日竹監衛字第11200221950號、112年11月7日竹監衛字第11212203180號、113年3月19日竹監衛字第11212201370號等函文、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分別於112年2月13日、6月19日、8月18日、11月3日、113年3月15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新竹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25號卷第129頁、第137頁、第145至153頁、第157至160頁)附卷可稽;又被告曾於111年間保外就醫,期間經新竹監獄視訊察看,察看紀錄記載被告下半身癱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111年12月13日電詢被告狀況等情,有新竹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新竹監獄保外醫治察看報告表3份、被告照片2幀(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25號卷第122頁、第123頁、第125頁、第127頁、第130至131頁)在卷可佐,是以被告目前頸椎損傷癱瘓臥床,經長期追蹤仍難以回復,生活無法自理,且現因另案於新竹監獄執行,並安置在病舍中,刑期至148年11月21日止,被告確無再施用毒品之虞,考量被告身體狀況顯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可能,對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已無實益,認被告現無繼續至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一節,尚屬有據。則本院前開所為觀察、勒戒裁定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免予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