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6號聲明異議人 吳思儀受 刑 人 吳育瑋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3年度執字第20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依該規定,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聲明異議之適格。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吳思儀為受刑人吳育瑋之胞姐,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96號卷第14至15頁),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則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自屬當事人不適格,而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附件:「聲明異議狀」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