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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英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1次 拘役30日×1次 拘役20日×1次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至 000年0月間某日 110年11月28日 至 110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8983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46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3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0日 113年5月9日 備 註 應執行拘役60日

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