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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一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一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一宏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6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2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間某日 至 109年6月15日 110年2月9日 至 110年2月12日 110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3775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484號等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44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 111年度訴字第86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3日 111年9月29日 11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62號 111年度訴字第8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2月28日 備 註

裁判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