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19號聲 請 人 陳梅玉被 告 周志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周志昱之母,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周志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於被告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嗣被告於同日交保獲釋,茲聲請人又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