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明廷指定辯護人 蔡麗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毀損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毀損部分於辯論終結後,因辯護人陳報被告就起訴書所載毀損犯行已草擬和解方案,而被告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則有意撤回本案毀損告訴等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