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佩蓁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佩蓁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