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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佩蓁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佩蓁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