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家懷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 年度偵緝字第1088號、113 年度偵字第81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懷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家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所涉恐嚇、加重誹謗、違反個資法、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等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於民國109 年間即以因與告訴人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之追求糾紛涉犯恐嚇及加重誹謗等罪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又於該案易科執行完畢後再次為本案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相關恐嚇等罪名,被告犯案手法為大量利用人頭帳號犯罪,縱使相關通訊設備遭扣案,只要再度取得數位設施仍無法避免被告再犯之可能性,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恐嚇犯罪之虞,為確保告訴人甲○ 之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3 年6 月27日起羈押在案。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於113 年8 月6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並經告訴人甲○ 指訴綦詳,復有卷內各項書證在卷可佐;而被告前已因對告訴人甲○ 為恐嚇及加重誹謗犯行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即再為本案為時長達1 年餘以上之恐嚇犯行,對於告訴人甲○ 造成壓力甚鉅,依被告之犯罪動機、態樣、情節、延續時間及所造成危害情形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犯罪之虞。本案雖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案件尚未確定,且依被告所為前案暨本案犯罪動機、過程及情節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核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事由存在,從而本院認被告受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 年
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