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 即被 告 葉少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葉少鈞變更限制住居於「新竹縣○○市○○○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少鈞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時,倘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意旨,並經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經查,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之地址為其母吳美蓉之住址,且仍在新竹地區而未造成日後聲請人應訊及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對確保聲請人按時接受審判及日後之執行,尚無重大影響,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當。爰准許變更其限制住居之地址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