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紫龍具 保 人 周明宗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明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被告羅紫龍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訊問被告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周明宗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119號卷第20頁至第23頁、第35頁至第36頁)。
㈡茲被告經本院於114年4月8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諭知同年5月15
日續行準備程序,然被告於同年5月15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則到庭陳稱略以:被告應該是被通緝,我找不到他,對於本案依法沒收保證金沒有意見等語,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14年6月6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144701526號函暨所附本院拘票、報告書、拘提情形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6月1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07697號函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本院訊問筆錄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2頁、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9頁至第189頁、第193頁、第205頁至第211頁、第225頁)。又被告雖提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為憑(見本院卷第191頁);然該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因病住院期間為114年5月27日起至同年6月9日止,尚難據此認定被告於114年5月15日未依本院諭知到庭有何合理之事由。此外,被告現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復因另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竹檢松執典緝字第1270號發布通緝中,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㈢綜上所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路逸涵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