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聖儒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具 保 人 劉人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81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劉人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聖儒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劉人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1頁)。惟被告嗣經本院於114年3月26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告知應於114年5月1日上午10時到庭續行準備程序,並告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改期報到卡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2頁、第123至129頁)。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83頁、第201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14年5月22日竹縣橫警偵字第1143600855號函暨檢附之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61至180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14年6月23日竹縣橫警偵字第1140017083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93頁、第197至200頁)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見本院卷第203頁)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