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時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5年3月6日經辯論終結,訂同年月27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5年4月15日上午9時4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卓怡君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時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5年3月6日經辯論終結,訂同年月27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5年4月15日上午9時4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卓怡君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