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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4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晉德具 保 人 楊維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3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楊維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晉德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楊維瑄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14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到庭進行審判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4年5月30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44012683號函暨檢附之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等件(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第188-3至188-7頁、第235至245頁、第249頁)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見本院卷第251頁)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