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如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49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關於收款時間部分顯屬漏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事實欄第12行起】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攜帶新臺幣(下同)50萬2000元前往… 【事實欄第12行起】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2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攜帶新臺幣(下同)50萬2000元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