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78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ITI BADRIYAH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七八九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七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項、第6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SITI BADRIYAH (中文名:施莉菲)因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及同法第19條第2 項、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4801 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 年度訴字第
837 號),尚未審結等情,有前開案號起訴書1 份及法院前案資料表1 份附卷足稽。茲因上開案件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於民國113 年10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將本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合併審理,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函覆稱同意將本案與上開案件合併審理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 年12月9 日彰院毓刑申113 訴837 字第1130032510號函1 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為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