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50號原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被 告 杜侑達
向芯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侑達、向芯嫻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均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胡興華之部分,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為有罪之諭知,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