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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被 告 胡興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