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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1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19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國柱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56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113年度易字第28號)適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范國柱犯竊佔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3行應補充為「自民國108年8月某日起迄今」;證據欄應增補「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補償金繳納相關單據及拆除後復原之照片、匯款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范國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二)即成犯:又竊佔罪為即成犯,於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被告於108年8月某日起,在上開土地興建檳榔攤及圍籬,及111年12月間以擴建方式擴張使用,其犯罪行為於竊佔之始即已成立,其後竊佔狀態之繼續,乃不法狀態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土地為國有,竟為圖私利,竊佔本案土地,經告訴人發現後,數度函請拆除仍拒之不理,期間非短,遲至告訴人提告後,始拆除騰空返還,情節難認輕微;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尚佳,暨考量被告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佔本案國有土地,獲得相當於免支付租金之財產上利益,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事後業已繳納使用補償金37萬8,590元,此有匯款單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19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且已返還被害人,本件若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9560號被 告 范國柱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國柱明知新竹縣○○市○道段○00號土地係國有土地,竟未經管理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下稱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同意,竟自民國108年某日起迄今,在上開國道段第31號土地,以興建檳榔攤及圍籬等方式,竊佔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管理之土地約50.8平方公尺,並雇用其姐范瑞滿看顧該檳榔攤,嗣於111年12月間以擴建方式擴張竊佔面積達142平方公尺。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范國柱於偵查中之之自白。 證明本件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范瑞滿之證述。 證明本件全部犯罪事實。 3 ⑴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⑵現場照片。 ⑶新竹縣政府函文。 ⑷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水利署新竹管理處函文 。 ⑸陳情書、申請書、估價 單、請款單等。 證明發現本件竊案犯行之經過及佐證被告有實施本件竊佔行為之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范國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游雅珮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