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106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欣皇
籍設新竹市○○區○○街000號0樓(新竹○○○○○○○○○)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762、69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吳欣皇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范姜永忠(其所涉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竹簡字第1070號判決確定)原為鄭雨書之男朋友,因懷疑鄭雨書感情不忠,竟意圖損害鄭雨書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間,在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全聯購物中心,非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將鄭雨書之連絡電話、住家地址、車輛照片、鄭雨書本人照片等個人資料透過邱榮煒交付予黃盟涵(本院通緝中),足生損害於鄭雨書之隱私權,范姜永忠並向黃盟涵偽稱因鄭雨書積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拒不給付云云,藉此委託黃盟涵找到鄭雨書後,將人暫置臺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7段乙處民宅(地址詳卷,下稱本案民宅)後交由其處置。黃盟涵隨即另聯繫林庭煥(所涉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竹簡字第928號判決確定)、吳欣皇、陳哲偉(本院通緝中)等人共同參與范姜永忠委託一事,林庭煥、黃盟涵、吳欣皇、陳哲偉等即與范姜永忠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黃盟涵、吳欣皇、陳哲偉、林庭煥等4人先於111年1月14日上午7時10分許,一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懸掛ACT-5373車牌)號自小客車前往新竹市東區民有二街與民享街交岔口,見鄭雨書後即以人數之優勢脅迫鄭雨書,使鄭雨書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交由黃盟涵駕駛後被迫上車,吳欣皇、陳哲偉2人則分別乘坐鄭雨書之2旁,林庭煥則駕駛上開車牌號碼0000-00(懸掛ACT-5373車牌)號車跟隨在後,於過程中並要求鄭雨書將口罩蒙住其雙眼,於當日上午10時許,到達本案民宅後,林庭煥、黃盟涵、吳欣皇、陳哲偉等人將鄭雨書帶入本案民宅之房間內,並由黃盟涵聯繫范姜永忠到場,范姜永忠隨即於當日下午6時許抵達,取走鄭雨書手提包(內有2支手機、皮夾、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鑰匙),並駛走鄭雨書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使鄭雨書無法透過手機對外聯繫、亦無法離開現場,以此方式剝奪鄭雨書之行動之自由。嗣因黃盟涵察覺范姜永忠期間並未向鄭雨書追討積欠之工程款、亦避免鄭雨書觀見其臉孔等舉止有異,又因鄭雨書稱其並無從事工程、亦無積欠工程款,遂於當日下午9時30分許,將鄭雨書載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釋放,並交付5,000元交通費供鄭雨書返家。范姜永忠取得鄭雨書之手提包(內有2支手機、皮夾、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鑰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拒不返還鄭雨書而占為己用。嗣經警接獲報案,循線於111年1月19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前查獲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未懸掛車牌),並在車內扣得14號板手1個、車牌(車號:000-0000)2副、口罩2件、優惠券1張、手套1件、麥香綠茶鋁箔包1個、統一鹼性離子水1個、免洗筷1雙、行動電源1個、名片1張;再於111年2月9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路旁尋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已發還鄭雨書)。
二、證據名稱:
1.被告吳欣皇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2.同案被告范姜永忠、林庭煥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供述。
3.同案被告黃盟涵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4.同案被告陳哲偉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5.同案被告吳欣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6.證人即告訴人鄭雨書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7.證人陳志顏於警詢中之證述。
8.證人胡雲鵬於警詢中之證述。
9.證人汪思伶於警詢中之證述。
10.證人王翊庭於警詢中之證述。
11.證人陳順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12.證人邱榮煒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13.證人陳重佑於警詢中之證述。
1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彭世瑄於111年2月27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2至4頁)
15.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16至18頁)
16.「千芙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芊艾企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特助 范姜永忠」名片影本1紙。(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14頁)
1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列印資料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25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69頁)
18.車輛查詢清單報表列印資料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28頁)
19.遠通電收:APN-0237於111年1月14日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通行費明細影本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29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222頁)
2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列印資料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30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75頁)
21.被告范姜永忠車輛查詢清單報表列印資料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31頁)
22.證人鄭雨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33至35頁,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34至35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81、180頁)
23.證人陳志顏提供與證人汪思伶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51頁)
24.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列印資料1份(車號:000-0000)。(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56頁)
25.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列印資料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57頁)
26.警方於111年1月19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前查獲「黑色、轎式、TOYOTA、未懸掛車牌」之自小客車照片2張。(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63頁=第70頁=第95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45頁反面=第77頁=第81頁=第298頁反面)
27.警方於111年2月8日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安路與永安一街口路旁查獲「黑色、轎式、TOYOTA、未懸掛車牌、未上鎖」之自小客車照片2張。(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64頁=第71頁=第124頁=111年度偵字第2762號卷第10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20頁反面=第30頁=第77頁反面=第81頁反面)
28.臺南市○○區○○○街00號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65頁=第71至72頁=第96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46頁=第78頁=第81頁反面至82頁=第84頁反面至85頁=第299頁)
29.臺中市○○○道0段00號民宅照片影本8張。(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94至94頁反面=第135頁反面至136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35頁反面至36頁=第44至44頁反面=第297頁反面至298頁)
30.臺中市○○○道0段00號民宅照片4張。(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121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762號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20頁反面至21頁=第27頁反面)
31.警方尋獲車輛APN-0237之照片1張。(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124頁=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30頁)
32.新竹市警察局偵查佐謝承澔於111年2月11日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147至149頁反面)
3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5月26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15104號函檢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中鄭○書遭妨害自由案嫌疑人林○煥DNA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12日刑生字第1110900801號鑑定書)暨林○煥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380號卷第170至175頁反面)
34.警方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尋獲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2張。(見111年度偵字第2762號卷第11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21頁反面)
35.犯罪嫌疑人年籍資料、使用通訊電話、到案共犯、證人指認一覽表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6至6頁反面)
36.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警員林鴻偉於111年4月27日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7至8頁反面)
37.偵查隊偵查佐彭世瑄於111年4月28日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9至10頁)
38.(證人汪思伶)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46至149頁)
39.(證人鄭雨書)111年2月9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51頁)
4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11日刑生字第1110012330號鑑定書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52至152頁反面=第303至303頁反面)
41.扣押物(菸蒂4支,七星牌3支、樂邁牌1支)照片影本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53頁=第309頁)
4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14日刑生字第1110014901號鑑定書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54至155頁)
4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3日刑生字第1110014529號鑑定書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56至158頁=.第160至162頁)
44.新竹市警察局111年3月9日竹市警鑑字第1110009421號函檢送貴分局轄內「鄭○書遭妨害自由案」DNA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3日刑生字第1110014529號鑑定書)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59至163頁反面)
45.新竹市警察局111年3月10日竹市警鑑字第1110009926號函檢送貴分局轄內「鄭○書遭妨害自由案」指紋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8日刑紋字第1110017216號鑑定書)影本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64至168頁反面)
46.證人陳志顏提供與委託拖吊人胡雲鵬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82至183頁)
47.(被告黃盟涵)玉大曆111年2月9日帳單明細表、個人/VIP通訊資料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84至185頁)
48.中華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7紙。(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86至192頁)
49.中華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57紙。(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193至221頁)
50.Google地圖1紙(111年1月14日21時41分46秒至22時22分RDB-7797行經位置圖)暨111年1月14日范姜永忠台中軌跡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223至226頁)
51.被害人鄭雨書自述書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227至229頁)
5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61張。(見111年度偵字第6922號卷第230至259-1頁
53.14號板手1個、車牌(車號:000-0000)2副、採證轉移棉棒10件、口罩2件、優惠券1張、手套1件、麥香綠茶鋁箔包1個、統一鹼性離子水1個、免洗筷1雙、行動電源1個、名片1張。(111年度院保管字第47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訴字第573號卷一第47至48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增訂第302條之1,其中第1項第1、2款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二、攜帶兇器犯之。」,並已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同年6月2日起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02條第1項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依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較重之刑論處,並無更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月27日施行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吳欣皇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被告吳欣皇與共犯黃盟涵、林庭煥、陳哲偉、范姜永忠等人取走告訴人鄭雨書所有上開手提包及駛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妨害告訴人使用手機及駕車之權利而涉犯之強制犯行乃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與共犯林庭煥(經本院判決確定)、黃盟涵(本院通緝中
)、陳哲偉(本院通緝中)、范姜永忠(本院另行審結),就上開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之犯行,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解決糾紛,竟與共犯黃盟涵、林庭煥、陳哲偉等人共同非法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所為誠屬不該;復惟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14號板手1個、車牌(車號:000-0000)2副、採證轉移棉棒10件、口罩2件、優惠券1張、手套1件、麥香綠茶鋁箔包1個、統一鹼性離子水1個、免洗筷1雙、行動電源1個、名片1張,均無證據為被告吳欣皇所有且供犯罪使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