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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11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112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瑞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5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89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瑞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瑞德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90號卷《下稱本院114易890卷》第5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瑞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佯以借款名義而施用詐術騙取告訴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自述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為白牌計程車司機並兼職做電腦、現受僱從事餐飲服務業、離婚、育有成年及未成年子女各1名、未成年子女由母親監護並照顧、獨居、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第56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詐得之金額、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告訴人、檢察官就本案之意見(見本院114易890卷第36頁、第5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詐得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9萬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於本院宣判時尚未履行賠償完畢,且被告及告訴人亦均未陳報是否遵期履行(見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129號卷第9頁),是本院就此犯罪所得部分依法仍應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嗣後如因履行賠償而足認其犯罪所得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則另由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時審酌扣除之,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57號被 告 陳瑞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瑞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向A02佯稱其標得工研院之電腦採購維護案,然需款購買電腦設備,欲借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購買設備,致A02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如數交付。

二、案經A02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瑞德之供述 被告以標工研院標案為由向告訴人A02借款9萬元之事實。 2 ⑴證人A02之證述 ⑵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 被告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匯款5萬元給被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瑞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 地點 交付方式 交付金額 110.05.28 14:08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附近 現金 3萬元 110.06.18 18:18 同上 現金 1萬元 110.06.25 17:04 無 匯款 5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