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1174號公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佑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01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28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