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12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129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oo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43、896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4年度訴字第81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oo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林oo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設暨持用人,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思慮,可預見將上開2帳戶之帳號、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轉出或提領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罪正犯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申辦之上開2帳戶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亦均不違其本意之單一幫助犯意,接續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前之同年月某數日某時許,在臺北地區不詳地點,將上開中信商銀、中華郵政帳戶之帳號、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等,透過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傳送予LINE暱稱「yupin」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等方式提供上開2帳戶予「yupin」暨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於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該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後,於附表「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轉帳金額(新臺幣)」欄所示金額之款項,轉帳或現金存款至附表「轉入帳戶」欄所之帳戶內,旋遭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轉入之款項以林oo提供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提領一空,林oo即以此等方式幫助「yupin」暨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嗣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察覺遭騙後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獲。

二、案經吳oo、江oo、鄧oo、詹oo、張oo、洪oo、陳oo、施oo、李oo、陳oo、夏oo、施oo、林oo、魏o、普oo、謝oo、邱oo、張oo、黃oo、黃oo、詹oo、楊oo、陳oo、鄭oo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㈠被告林oo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與供述(見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6143號卷【下稱偵6143卷】一第1頁至第3頁、偵6143卷二第347頁至第349頁、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19號卷【下稱訴卷】第119頁至第124頁)。㈡證人即告訴人(下稱告訴人)吳oo、江oo、鄧oo、詹oo、張o

o、洪oo、陳oo、施oo、李oo、陳oo、夏oo、施oo林oo、魏o、普oo、謝oo、邱oo、張oo、黃oo、黃oo、詹oo、楊oo、陳

oo、鄭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6143卷一第21頁及背面、第28頁至第31頁、第45頁至第46頁背面、第62頁至第64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30頁至第131頁背面、第143頁至第144頁背面、第152頁及背面、第160頁及背面、第173頁及背面、第183頁及背面、偵6143卷二第198頁及背面、第203頁至第204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32頁至第233頁、第245頁至第247頁、第256頁至第257頁、第280頁至第281頁背面、第290頁及背面、第299頁至第300頁、第312頁至第313頁、第317頁及背面、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8962號卷【下稱偵8962卷】第19頁及背面)。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吳oo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22頁至第26頁)。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江oo提供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32頁至第40頁、第42頁)。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鄧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交易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47頁至第53頁)。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詹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55頁至第5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6頁至第68頁)。

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oo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70頁至第71頁、74頁至第79頁、第81頁)。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洪oo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86頁至第94頁、第96頁至第99頁)。

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oo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6頁至第124頁)。

㈩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施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126頁、第128頁至第129頁、第132頁至第13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53頁至第157頁)。

告訴人陳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

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161頁至第164頁、第166頁至第1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夏oo提供之Facebook貼文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171頁至第172頁、第174頁至第17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告訴人施oo提供之Facebook貼文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6143卷一第180頁至第182頁、第184頁至第19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告訴人林oo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影本、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193頁至第197頁、第200頁至第20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魏o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205頁至第209頁、第211頁至第214頁背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告訴人普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影本、網路轉帳明細擷圖影本、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216頁至第217頁、第222頁至第229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謝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影本、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231頁、第234頁至第239頁、第242頁至第24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邱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影本、網路轉帳明細擷圖影本、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248頁至第253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張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255頁、第258頁至第260頁、第263頁至第27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黃oo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影本、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278頁至第279頁、第282頁至第28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292頁至第29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詹oo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298頁、第301頁至第305頁背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告訴人楊oo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307頁至第311頁、第314頁至第3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偵6143卷二第316頁及背面、第319頁至第32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鄭oo提供之Facebook頁面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8962卷第20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被告所申設前揭中信商銀、中華郵政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偵6143卷一第12頁至第17頁)。

被告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無

卡提款序號擷圖、網路轉帳明細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見偵8926卷第34頁至第43頁、偵6143卷二第350頁至第377頁背面)。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揭各該證據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㈠核被告林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於前揭時間,多次將前揭中信商銀、中華郵政帳戶之帳

號、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等,透過LINE、Messenger傳送予「yupin」等複數行為,顯然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之目的,而於密接之時間內為之,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被告以上開單一之幫助行為,使前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對

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各該告訴人施用詐術、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於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轉入前揭中信商銀、中華郵政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後,即達到其等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復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均自白犯行(見偵6143卷二第249頁、訴卷第121頁),且無證據證明其因本案犯行已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詳後述),爰依首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得以預見將其申辦之前

揭中信商銀、中華郵政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仍將該帳戶之帳號、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yupin」暨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作為轉向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各該告訴人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工具,而本案受害之告訴人人數共計達24人,各該告訴人遭詐騙後轉入前揭2帳戶款項之金額共計達新臺幣(下同)11萬6,820元,不僅造成各該告訴人受有相當財產上損失,亦徒增其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及額外支出勞力、時間處理後續掛失、報警等事宜之生活上不便,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是被告之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調查程序中業與附表編號3、6、7、11、15、17所示到庭之告訴人鄧oo、洪oo、陳oo、夏oo、普oo、邱oo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已就告訴人洪oo、陳oo、夏oo、普oo、邱oo之賠償款項給付完畢,此有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81號和解筆錄、114年度刑簡移調字第46號調解筆錄、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影本、轉帳明細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附卷可佐(見訴卷第125頁至第126頁、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298號卷【下稱竹簡卷】第23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5頁、第45頁至第59頁),其餘告訴人則因未到庭而未能與被告達成和解或調解,堪認被告犯後已知所悔悟,並積極彌補他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又被告僅係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前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未實際參與本案各該詐騙犯行,復未取得該詐欺集團向各該告訴人詐得之款項,是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嚴重性尚與實際施用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有別。爰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所生危險及損害、各該告訴人表示之意見,及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等;另兼衡被告自述其職業、未婚、無子女、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大學在學中之教育程度(見訴卷第122頁至第1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末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竹簡卷第19頁)。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且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調查程序中與前揭到庭之告訴人達成調解、給付款項完畢,業如前述,足見被告犯後確已勉力嘗試填補損害且知所警惕。衡諸刑事法律制裁本即屬最後手段,為避免對於偶然犯罪且已知錯欲改善之人,逕予執行自由刑,恐對其身心產生不良之影響,及社會負面烙印導致難以回歸社會生活正軌,並考量宣告較長之緩刑期間,可收被告為避免緩刑遭撤銷而更為警惕、戒慎、避免犯罪之心理作用,可達促使被告更加注意自我言行之懲戒目的,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就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復為使被告能知所警惕,並避免其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至被告若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oo陳稱其並未因提供前揭2帳戶資料而獲得報酬等語(見偵6143卷二第347頁背面),卷內亦無充分事證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已實際取得報酬或朋分詐欺贓款,尚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

⒈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要旨參照)。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採義務沒收主義,而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關於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然依上開說明,仍有上述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再者,倘為共同犯罪,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

⒉經查,被告因本案犯行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業如前述,

考量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各該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即被告幫助一般洗錢之財物,最終係由前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後分層取得,非屬被告所有,其對該等財物亦無事實上處分權,如認本案全部洗錢財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爰不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就本案洗錢財物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亭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均提告) 詐欺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吳oo 於113年9月11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吳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玩偶云云。 113年9月11日 下午4時41分許 4,8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2 江oo 於113年9月11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江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1日 晚間8時48分許 4,5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3 鄧oo 於113年9月11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鄧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1日 晚間9時13分許 4,56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4 詹oo 於113年9月11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詹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凌晨0時47分許 3,0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5 張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張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上午7時12分許 4,0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6 洪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洪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上午9時13分許 4,8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12日 晚間11時43分許 4,1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7 陳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陳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晚間7時6分許 4,5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113年9月13日 上午11時51分許 4,500元 8 施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施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下午4時47分許 4,4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13日 凌晨0時58分許 4,400元 113年9月13日 晚間8時9分許 1,5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9 李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李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下午4時50分許 4,5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0 陳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陳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晚間6時6分許 4,16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1 夏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夏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晚間6時33分許 4,5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2 施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施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晚間11時37分許 4,0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3 林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林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晚間8時1分許 4,6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4 魏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魏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2日 晚間7時59分許 4,5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13日 晚間11時50分許 4,0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15 普oo 於113年9月13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普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3日 凌晨1時37分許 3,0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16 謝oo 於113年9月13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謝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3日 晚間9時25分許 1,5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113年9月13日 晚間10時26分許 1,500元 17 邱oo 於113年9月13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邱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3日 晚間11時27分許 3,0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18 張oo 於113年9月13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張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3日 晚間11時36分許 4,5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19 黃oo 於113年9月13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黃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3日 上午9時42分許 4,5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20 黃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黃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3日 下午2時23分許 4,5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21 詹oo 於113年9月13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詹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4日 凌晨1時30分許 4,0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22 楊oo 於113年9月14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楊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4日 凌晨3時57分許 4,0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23 陳oo 於113年9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陳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3日 凌晨2時13分許 4,000元 前揭中信商銀帳戶 24 鄭oo 於113年9月14日某時許,以Facebook聯繫鄭oo,對其框稱略以:欲出售泡泡瑪特盲盒公仔云云。 113年9月14日 凌晨0時51分許 3,000元 前揭中華郵政帳戶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