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3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哲維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86號),本院審理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4年度易緝字第4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㈡至㈥「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證據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被告A03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44號卷《下稱本院114易緝44卷》第27頁)、附表適用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查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依卷附事證,業已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重複部分予以扣除,有本院114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5號卷《以下簡稱本院113易1355卷》第39頁),是本院自以檢察官前揭補正後之內容為本案審理內容,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㈡至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如附表編號㈢所為犯行間,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間,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貪圖一己之私而恣意竊取被害人之帳戶金融卡,盜領帳戶內之款項,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前於燒烤店擔任店長,現於中古車行擔任業務、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目前與妻小同住、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114易緝44卷第28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平和之犯罪手段、素行、所生危害程度及所盜領金額、迄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檢察官及被害人就本案意見(見本院114易緝44卷第28頁、本院113易1355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盜領如附表編號㈡至㈥所示之金額,均屬犯罪所得之財物,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自應依上開刑法沒收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惟業已返還被害人(見竹檢112年度偵字第18594號偵查卷第7頁反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應沒收之物 ㈠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5行 A03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A03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壹萬元 ㈢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A03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壹萬陸仟元 ㈣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 A03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貳萬元 ㈤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 A03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貳萬元 ㈥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 A03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陸仟元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786號被 告 A03上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2為前男女朋友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5月20日19時27分前某時,在A02位在新竹市○○區○○街0號12樓1214室住處內,竊取A02放置在冰箱附近黑色皮包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金融卡)。得手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2、4、5、6、7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該張郵局金融卡輸入提款密碼;及另將該郵局金融卡交付予不詳年籍男子,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輸入提款密碼,使各該自動付款之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提領如附表編號2、3、4、5、6、7所示之「提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2,000元。嗣A02於112年5月20日19時27分發現其郵局金融卡遺失,於掛失後得知其郵局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遭人盜領,經質問A03始查知上情,並報警查獲(A03歸還其竊取之郵局金融卡後,A02方於113年5月22日解除金融卡掛失)。
二、案經A02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偵查中之之供述。
(二)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警員詹鉦潁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165提供ATM機台位置表1份、告訴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提供之ATM錄影監視器畫面各1份、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郵局113年8月1日儲字第1130047727號函暨檢附之本案郵局金融卡掛失資料1份。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1次、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6次。被告就附表編號3之盜領存款部分,與不詳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即盜領之郵局存款8萬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犯罪方式 犯罪時間 (提領時間) 犯罪所得 (提領金額) (新臺幣) 犯罪地點 (提款) 1 A03 竊取A02之中華郵政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13日 12時許 竊取金融卡後盜領(遭A02發現,並於112年5月20日以LINE質問後,始歸還) 新竹市○○區○○街0號12樓1214室 2 A03 盜領A02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內存款 112年5月13日 12時17分許 1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民門市(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之ATM) 3 不詳男子 (A03將金融卡交予不詳嫌疑人盜領) 盜領A02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內存款 112年5月16日凌晨3時48分許 1萬6,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新悅門市(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之ATM) 4 A03 盜領A02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內存款 112年5月13日 12時17分許 1萬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民門市(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之ATM) 5 A03 盜領A02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內存款 112年5月18日凌晨1時33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豪順門市(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之ATM) 6 A03 盜領A02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內存款 112年5月18日凌晨1時34分許 2萬元 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豪順門市(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之ATM) 7 A03 盜領A02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內存款 112年5月18日 17時1分許 6,000 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新竹竹恩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13-0VDRR之A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