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138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梁程竣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114年度竹簡字第1382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倘上訴人逾期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梁程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竹簡字第1382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上開判決正本嗣於115年1月26日送達被告位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之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代為收受,而於該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此有上開判決正本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被告就上開判決之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應於115年2月23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15年2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所蓋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查,是被告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而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