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6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66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正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9

8、191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又將乙○○上開車輛之天線下」應更正為「又毀損乙○○上開車輛之後天線」,及補充「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就被害人丙○○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就告訴人乙○○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㈡想像競合:被告就告訴人乙○○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處斷。

㈢數罪併罰:被告上開2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㈣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分別與

被害人及告訴人有爭執,竟以附件犯罪事實所示方式為恐嚇、傷害及毀損之犯行,所為實有不該,且在公共場所為此類犯行,行徑囂張,罪質非輕,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表示不願追究,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行所生危害、告訴人所受傷勢及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798號第1918號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4時12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埔昌門市消費時,因不滿店員即少年丙○○(00年00月生)未及時微波其所購買之冷凍食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徒手甩丙○○1巴掌(未據告訴)後,對丙○○咆哮,並對丙○○恫稱:「你手還要嗎?腳還要嗎?先告訴我,要不要啦!」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丙○○,致丙○○心生畏懼。復另行起意,於同年11月6日3時許,搭乘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因不滿乙○○未依其要求加速,竟令乙○○將車輛停在新竹縣○○鎮○○路000號前,出言恫稱要拿刀、拿槍傷害乙○○,並徒手毆打乙○○臉部,致乙○○心生畏懼。又下車追打乙○○,致乙○○受有鼻樑、左臉、左耳疼痛、頭痛及口腔粘膜損傷等傷害。之後,又將乙○○上開車輛之天線下,且砸破上開車輛之後晴雨窗,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乙○○。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乙○○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錄影畫面截圖、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車輛毀損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對告訴人乙○○犯恐嚇、傷害及毀損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被告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所為,嚴重侵害他人權益,請從重量刑。另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丙○○為少年,爰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宣告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