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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7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70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雪鈴

黃正治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55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8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范雪鈴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正治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范雪鈴為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A地)、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B地)之承租人,A地、B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范雪鈴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分別承租A地及其上建物經營統一超商飛鳳門市、承租B地及其上建物經營統一超商飛凰門市。嗣經新竹縣政府人員於111年6月10日分別至A地、B地會勘,發現上揭違規事實,並於111年6月22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12029號函及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府地用字第1114212027號函及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各裁處范雪鈴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命范雪鈴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並限期於111年9月30日前恢復原核准農業使用或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詎范雪鈴於收受並知悉上開處分書內容,竟未遵期停止違規行為,並於期限內恢復原核准使用,經新竹地方檢察署函請新竹縣政府人員於114年2月24日至A地、B地會勘,發現上揭違法情事仍存在而查獲上情。

(二)被告黃正治為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C地)之所有人,C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被告黃正治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於C地搭建建物、鋪設水泥鋪面,並出租予他人經營統一超商富林門市。嗣經新竹縣政府人員於111年6月10日至C地會勘,發現上揭違規事實,並於111年6月22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12030號函及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處被告黃正治罰鍰6萬元,命被告黃正治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並限期於111年9月30日前恢復原核准農業使用或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詎被告黃正治於收受並知悉上開處分書內容,竟未遵期停止違規行為,並於期限內恢復原核准使用,經新竹地方檢察署函請新竹縣政府人員於114年2月24日至C地會勘,發現上揭違法情事仍存在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范雪鈴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黃正治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新竹縣政府111年6月22日府地用字第1114212029號函、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A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送達證書各1份。

(四)新竹縣政府111年6月22日府地用字第1114212027號函、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B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送達證書各1份。

(五)新竹縣政府111年6月22日府地用字第1114212030號函、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C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送達證書各1份。

(六)新竹縣政府114年2月26日府地用字第1144210708號函暨所附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范雪鈴、黃正治所為,均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1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之事實,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8550號)之犯罪事實(被告范雪鈴部分)為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范雪鈴、黃正治無視土地分區使用種類,未經許可搭蓋建物經營統一超商,任意變更土地使用,破壞農牧用地,所為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且自新竹縣政府於111年6月22日第1次限期改善處分後,仍持續經營統一超商門市,有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存卷可查(見113年度他字第4688號偵查卷《下稱113他4688卷》第48至53頁),且自最後1次處分,已歷時近3年,被告范雪鈴、黃正治卻仍繼續使用而未恢復原狀,顯然無視行政機關之裁處及相關法令規範,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范雪鈴、黃正治均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范雪鈴就A、B地違規使用之面積分別為650平方公尺、1,600平方公尺、被告黃正治就C地違規使用之面積為1,300平方公尺(見113他4688卷第10頁、第18頁、第26頁)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榮林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