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7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俊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156號),除以下判決主文外,其餘法定應記載事項,均如附件檔案所示。
主 文蕭俊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