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73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君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14年度易字第68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除以下判決主文外,其餘法定應記載事項,均如附件檔案所示。
主 文謝君煒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附表(時間為民國記年,幣別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簡訊時間 使用門號 信用卡卡號 盜刷時間 盜刷金額 1 蕭依珊 113年5月26日20時8分許 本案門號A 國泰世華商銀 5157**********90號 (詳卷) 113年5月26日20時13分許 67833.86元 2 陳淑樺 113年5月26日20時48分許 本案門號B 聯邦商銀 5157**********02號 (詳卷) 113年5月26日21時1分許 41623元 3 顏加宏 113年5月26日19時55分許 本案門號B (無受騙未提供) 4 蘇逸人 113年5月26日20時8分許 本案門號A (無受騙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