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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8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84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凱傑指定辯護人 林育瑄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3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許凱傑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更正起訴書附表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外,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許凱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BG000-K113014(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

稱A女)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周大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與通話紀錄截圖、被告進入社區之

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之楊姓友人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使用臉書帳號在告訴人工作之臉書社團留言、被告以其開設之臉書帳號與告訴人對話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臉書帳戶及IG帳號截圖、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

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是立法者應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且被告先後對A女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犯罪時間延續且係反覆為之,故被告上揭所為應構成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

㈢被告前因詐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6月、3月、4月(共2罪)、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被告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81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13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本案犯行與前揭已執行完畢之案件,罪質不同,尚難認被告有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謹守正當交友分際與A女相處,

竟為滿足自身私慾,違反A女之意願,反覆對A女為騷擾行為,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本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持續時間,暨其前科素行(參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本判決)附表:

編號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間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方式 1 113年4月11日12時許 至A女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詳卷)之居處樓下,對A女盯梢、守候,並撥打電話予A女、大吼大叫。 2 113年4月25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楊宛陵」帳號傳送「幹」、「他媽的死婊子」、「我要讓妳同事知道妳多婊」、「幹」、「馬的死婊子」、「幹」、「馬的妳才垃圾」、「幹」等訊息予A女。 3 113年4月25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宛」帳號傳送「幹」、「我一定不會這樣算了」、「要報警要告就可就去我沒在怕」、「我人生毀了也要跟妳玩到底」、「幹」、「大不了就去死」、「周大偉把妳當狗叫妳也是給他幹」、「馬的死婊子」等訊息予A女。 4 113年4月25日 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以暱稱「Kai」帳號傳送「我他媽的遇到妳真的很倒霉」、「幹」、「幹妳真的臉皮很厚」、「幹」、「幹講話」等訊息予A女。 5 113年4月27日 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Rhrh」帳號在A女之「奢選柔柔-房仲小姐姐」網頁下張貼「周大偉很厲害說他自己很有錢」、「周大偉很有錢都會給妳錢花妳還裝窮騙我錢」、「周大偉這麼厲害妳還要騙我錢」、「周大偉說他自己很厲害很有錢,都會拿錢給林○○(按:A女姓名)花,林○○沒有騙別人錢,都是別人騙林○○錢,林○○說告她詐欺一定告不成,她要反告告她詐欺的人誣告」等留言。 6 113年4月26日至113年4月27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Rhrh」帳號傳送「幹又封鎖」、「幹我嚥不下這口氣」、「馬的到底憑什麼」、「幹」、「妳不離婚我這輩子都不會善罷甘休」、「幹那白癡在外面有女人妳就可以忍」、「操你媽的」、「幹」、「操妳媽的」、「幹」、「操妳媽的林○○(按:A女姓名)妳不用一直跟楊宛陵打小報告」、「妳不是要跟我賭妳離婚我就不要跟妳聯絡」、「幹我跟妳賭啊妳離啊」等訊息予A女。 7 113年4月26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Rhrh」帳號傳送「妳不談我就去報警」、「妳還跟別人上床嘛」、「妳踐踏我對妳的愛妳到底有甚麼資格說我」、「幹一年沒上床妳當我白癡是不是」、「幹原來去台南爽還騙我上班」、「幹她根本不是我女友」、「幹」、「幹她自己有男朋友」、「馬的妳們都沒錯」、「那妳說離婚離了嗎我一直等然後咧幹」、「幹妳沒離婚講什麼都是廢話」、「操」、「幹妳說要幫我付罰金有嗎」、「幹就算沒有她妳也離不掉」、「操妳媽的」、「我會跟全部有關係的人說妳多婊」、「我不會好了要死一起死」、「我沒在怕的」、「幹妳就沒有傷害我」、「妳每天跟那白癡睡」、「幹我連一個吃軟飯的都比不上」、「隨便妳要封鎖就繼續封我鬧到警察來抓我我也沒在怕」、「我就是要繼續鬧大」、「妳沒離婚我這輩子都不會放過妳」、「操你媽的妳就離不掉妳離啊」、「離了我就去死」、「我跟妳講我命一條沒在怕的」、「妳不離就去死」、「我想要妳死」、「幹妳不離婚就去死」、「讓警察知道妳多婊」等訊息予A女。 8 113年5月8日至113年5月15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Rhrh」帳號傳送「操妳媽」、「要撕破臉就撕到底」、「真的是很不要臉」、「林○○(按:A女姓名)妳真的很爛」、「我怕什麼來啊」、「最好是來」、「黑道爸白道我都沒在怕」、「妳就想看好戲嘛看我死妳最高興」、「他很快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看誰找誰麻煩」及A女與許凱傑交往係騙錢等訊息予A女。 9 113年5月23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Kai Hsu」傳送「我每天都睡不好我想到妳我就心很痛」、「我不想要我們變這樣」、「我可以安排看屋嗎?」等訊息。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323號被 告 許凱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凱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81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代號BG000-K113014女子(下稱A女)前為同業關係,2人因而相識並於112年6月開始交往,至113年4月間A女向許凱傑表示分手,許凱傑竟心生不滿,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反覆、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凱傑於偵訊時之不利於己之供述。 佐證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9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9所載之方式對告訴人A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事實。 2 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載之時間,以如附表所載之方式對告訴人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 3 證人周大偉於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知悉告訴人為證人周大偉配偶,仍與告訴人交往,慫恿告訴人離婚未果,告訴人向被告提出分手後,被告對告訴人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 4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 佐證被告以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編號1所載之方式對告訴人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 5 告訴人提供之與「楊宛陵」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與「Kai」之通訊軟體TELEGRAM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之社群網站FACEBOOK留言翻拍照片4張、與「Rhrh」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3張、「Kai Hsu」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之手機翻拍照片3張、與「Kai Hsu」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6 被告手機開啟社群網站FACEBOOK、通訊軟體TELEGRAM畫面翻拍照片共4張。 佐證被告以傳送訊息方式對告訴人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 7 被告勞保資訊T-Road作業查詢資料1份。 佐證被告與告訴人係同業之事實。 8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4日通清字第1130035172號函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提供之與被告金流往來表1份、與被告討論金流往來LINE對話紀錄翻照片、匯款憑證交易憑證翻拍照片、電支帳戶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共15張。 佐證告訴人於交往期間亦有付款予被告,被告聯繫告訴人係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目的,非出於金錢糾紛之目的。 9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 證明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之事實。

二、核被告許凱傑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至告訴人居處、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另涉嫌恐嚇,及傳送家中遭潑漆訊息、於113年7月1日3時57分許致電告訴人亦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觀諸被告至告訴人居處及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對話內容,尚難認有何具體以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之通知,難以恐嚇罪責相繩;至被告傳送家中被潑漆之訊息予告訴人及致電告訴人部分,詢據被告於偵查中辯稱:伊父母在臺北市文山區之住處遭潑漆,伊向警方報案,警察問伊跟誰結怨,所以伊問告訴人是不是告訴人做的等語,經查,被告父親住處於113年5月間、7月間遭人潑漆,被告於是報警處理,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查獲相關嫌疑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3年9月27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33030483號函暨所附所附刑事案件報告書可考,且被告於113年7月1日3時57分許致電告訴人之時間,緊接其父母住處遭潑漆之時間之後,被告致電前,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致電告訴人,亦有告訴人提供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可考,堪認被告辯稱其係為質問告訴人有無潑漆而傳送訊息、致電告訴人等節尚非全然無據,不能全然排除被告係出於釐清告訴人有無參與潑漆行為而聯繫告訴人之可能性,則被告傳送潑漆相關訊息、致電告訴人之目的既非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目的,尚與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不能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附表:

編號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間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方式 1 113年4月11日12時許 至A女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詳卷)之居處樓下,對A女盯梢、守候,並播打電話予A女、大吼大叫。 2 113年4月25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楊宛陵」帳號傳送「幹」、「他媽的死婊子」、「我要讓妳同事知道妳多婊」、「幹」、「馬的死婊子」、「幹」、「馬的妳才垃圾」、「幹」等訊息予A女。 3 113年4月25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宛」帳號傳送「幹」、「我一定不會這樣算了」、「要報警要告就可就去我沒在怕」、「我人生毀了也要跟妳玩到底」、「幹」、「大不了就去死」、「周大偉把妳當狗叫妳也是給他幹」、「馬的死婊子」等訊息予A女。 4 113年4月25日 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以暱稱「Kai」帳號傳送「我他媽的遇到妳真的很倒霉」、「幹」、「幹妳真的臉皮很厚」、「幹」、「幹講話」等訊息予A女。 5 113年4月27日 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Rhrh」帳號在A女之「奢選柔柔-房仲小姐姐」網頁下張貼「周大偉很厲害說他自己很有錢」、「周大偉很有錢都匯給妳錢花妳還裝窮騙我錢」、「周大偉這麼厲害妳還要騙我錢」、「周大偉說他自己很厲害很有錢,都會拿錢給林○○(按:A女姓名)花,林○○沒有騙別人錢,都是別人騙林○○錢,林○○說告她詐欺一定告不成,她要反告告她詐欺的人誣告」等留言。 6 113年4月26日至113年4月27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Rhrh」帳號傳送「幹又封鎖」、「幹我嚥不下這口氣」、「馬的到底憑什麼」、「幹」、「妳不離婚我這輩子都不會善罷甘休」、「幹那白癡在外面有女人妳就可以忍」、「操你媽的」、「幹」、「操妳媽的」、「幹」、「操妳媽的林○○(按:A女姓名)妳不用一直跟楊宛陵打小報告」、「妳不是要跟我賭妳離婚我就不要跟妳聯絡」、「幹我跟妳賭啊妳離啊」等訊息予A女。 7 113年4月26日 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Rhrh」帳號傳送「妳不談我就去報警」、「妳還跟別人上床嘛」、「妳踐踏我對妳的愛妳到底有甚麼資格說我」、「幹一年沒上床妳當我白癡是不是」、「幹員來去台南爽還騙我上班」、「幹她根本不是我女友」、「幹」、「幹她自己有男朋友」、「馬的妳們都沒錯」、「那妳說離婚離了嗎我一直等然後咧幹」、「幹妳沒離婚講什麼都是廢話」、「操」、「幹妳說要幫我付罰金有嗎」、「幹就算沒有她妳也離不掉」、「操妳媽的」、「我會跟全部有關係的人說妳多婊」、「我不會好了要死一起死」、「我沒在怕的」、「幹妳就沒有傷害我」、「妳每天跟那白癡睡」、「幹我連一個吃軟飯的都比不上」、「隨便妳要封鎖就繼續封我鬧到警察來抓我也沒在怕」、「我就是要繼續鬧大」、「妳沒離婚我這輩子都不會放過妳」、「操你媽的妳就離不掉妳離啊」、「離了我就去死」、「我跟你講我命一條沒在怕的」、「妳不離就去死」、「我想要妳死」、「幹妳不離婚竟去死」、「讓警察知道妳多婊」等訊息予A女。 8 113年5月8日至113年5月15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Rhrh」帳號傳送「操妳媽」、「要撕破臉就撕到底」、「真的是很不要臉」、「林○○(按:A女姓名)妳真的很爛」、「我怕什麼來啊」、「最好是來」、「黑道爸白道我都沒在怕」、「妳就想看好戲嘛我死妳最高興」、「他很快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看誰找誰麻煩」及A女與許凱傑交往係騙錢等訊息予A女。 9 113年5月23日 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Kai Hsu」傳送「我每天都睡不好我想到妳我就心很痛」、「我不想要我們便這樣」、「可以安排看屋嗎?」等訊息。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