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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9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9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煒烈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A01與代號BF000-H11312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女子素不相識,在社群軟體臉書上,經甲女接受其交友邀請而成為臉友後,對甲女心生愛慕之意,因欲追求甲女,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反覆、持續在臉書貼上附表所示之照片及文字訊息,以此方式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女之日常生活。

(二)案經甲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A01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卷第5至9頁、偵卷第22頁)。

(二)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0至12頁)。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警員蔡昀達於114年3月22日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見偵卷第3至4頁)。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書面告誡及送達證書各1份(見偵卷第15至16頁)。

(五)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17頁)。

(六)被告手機內畫面翻拍照片共26張(見偵卷末彌封袋)。

(七)甲女提供之通訊軟體臉書訊息截圖共16張(見偵卷末彌封袋)。

三、論罪科刑:

(一)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定有明文。而該條第4款所稱干擾,包含撥打無聲電話或發送內容空白之傳真或電子訊息,或經拒絕後仍繼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等;第5款所稱其他追求行為,則係對於特定人展現其基於戀愛、憧憬、好感或對其有性相關意圖等感情所為之表達行為(該法第3條立法說明參照)。查本件被告對於素不相識且無任何私下往來之臉友甲女,反覆、持續在臉書貼上可供所有人閱覽如附表所示之照片及文字訊息,此舉不僅違反甲女之意願,亦因此使甲女心生畏怖,業據甲女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見偵卷第11頁)。被告為追求甲女,而違反甲女意願所為追求及干擾行為,已致甲女不堪其擾且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要屬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是核被告A01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二)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是立法者應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是被告先後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對甲女為跟蹤騷擾,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犯罪時間延續且係反覆為之,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在社群軟體臉書上結識甲女,為追求甲女,竟違反甲女之意願,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反覆、持續在臉書貼上附表所示之照片及文字訊息,致甲女心生畏怖並影響其日常生活,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罹有精神疾病跟思覺失調症,此有偵訊時陪同被告到庭之社工林彥塵之陳述及被告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見偵卷第23頁)附卷可佐;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犯行持續時間、犯罪所造成之危害,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方式 1 111年11月13日 以Messenger撥打語音通話給甲女 2 111年12月1日 以Messenger撥打語音通話及傳文字訊息「哈囉有人在嗎?」、「你是不是討厭我了」、「你什麼時候回來我去二結找你好嗎?」給甲女 3 112年7月26日 在臉書貼上印有甲女照片之保溫杯及獎盃照片,並寫上文字訊息「老婆我愛妳 可以當我的女朋友嗎?我想跟妳在一起」 4 112年8月11日 在臉書貼上籃框之照片,並寫上文字訊息「給學進國小的籃框也給以後我的兒子跟我的(甲女名字)老婆」 5 112年8月22日 在臉書貼上史迪奇相框,並寫上文字訊息「給(甲女名字)老婆跟女兒」 6 112年9月5日 在臉書貼上被告練習機車之照片,並寫上文字訊息「我在機車練習場喔我的家人 (甲女名字)老婆兒子女兒」 7 112年11月14日 在臉書貼上被告訂做球衣之照片,並寫上文字訊息「我自己去買的球衣」、「客製化球衣」、「隊名:我愛(甲女名字)520隊」、「背號9號」、「哈哈」 8 113年2月29日 在臉書發文標注國立清華大學,並寫上文字訊息「我剛剛獲得他們的頭號粉絲認證!(甲女名字)」 9 113年7月4日 在臉書貼上巧克力照片,並寫上文字訊息「可可德歐的巧克力等很久了」、「送給我喜歡的人希望他可以跟我見面拿巧克力我不知道(甲女名字)是否喜歡我可是我決定送巧克力給她了和我的妹妹」、「祝大家情人節快樂」、「抹茶生巧克力」、「我買3盒一盒留著吃一盒送給我妹妹一盒送給我喜歡的人」、「祝大家情人節快樂」、「巧克力要冷凍喔」、「我寫的卡片不知道甲女是不是喜歡我」 10 113年9月8日 在臉書貼上甲女照片,並寫上文字訊息「(甲女姓名)我真的很喜歡妳」、「因為我都覺的妳好可愛」、「希望妳可以跟我交往」、「希望妳可以跟別人說我是妳男朋友」、「因為我真的很喜歡妳」、「希望可以當你男朋友」、「因為我喜歡妳」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