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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9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90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承盛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承盛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補充為「於113年5月9日由戶籍地之家人收受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予以科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後備軍人皆有被召集之可能,於居住處所遷移變更後,理應按規定申報,無從推諉為不知,竟仍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本件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因而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防衛機制動員實現之有效性,且未盡國民兵役之義務,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229號被 告 林承盛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承盛係新竹後備指揮部所屬之後備軍人,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未居住戶籍地,亦未依規定呈報,致新竹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113年6月22日,前往新竹縣○○鎮○○路000號參加教育召集,由戶籍地之家人收受後,無法轉知林承盛,林承盛無故未依指定日期至上揭指定地點報到。

二、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承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教育召集令、新竹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被告之祖母方林玉招所簽收之送達回證、被告之祖母方林玉招於警詢之證述、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未報到人員名冊、查捕逃犯個別查詢作業等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承盛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鳳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浩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