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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9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92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男 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拾日」之記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