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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交簡附民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 告 蘇芷菲被 告 邱雲祥

吳家豪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4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