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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交簡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交簡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鉦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373號),嗣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74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清單欄編號1應補充「被告乙○○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41號卷《下稱本院113交易741卷》第40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7條定有明文。被告乙○○飼養上開犬隻,本應注意犬隻具有相當之攻擊性,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防免該犬隻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詎被告竟疏未注意,未以繩索、鍊繩牽引其飼養上開黑色犬隻,任其四處遊走,亦未於其私人土地與公眾往來道路間設置柵欄或為相當防護、隔離措施以阻絕或防免犬隻任意跑出飼養領域,致被害人甲○○行經該處外圍道路時,遭上開犬隻竄入車道致被害人閃避不及發生撞擊而人車倒地,被告已違反前述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勢之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至為明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失未能將所飼養之本案黑色犬隻妥善管束,而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造成他人身體及精神之痛苦,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從事裝潢油漆師傅職務、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監護但由前妻照護、與父親同住、家庭經濟狀況一般(見本院113交易741卷第41頁),暨其犯罪之手段、情節、素行、被告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373號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住處飼養黑色犬隻,本應注意飼養犬隻時,應隨時以繩索、鎖鍊拴住管束,以避免犬隻任意在道路流竄,影響行車安全,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為適當管束,適有甲○○於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區○○○路○段000巷與000巷000弄附近,突遇乙○○所飼養之黑色犬隻自000巷路邊竄入車道追趕,甲○○因閃避不及撞擊該犬隻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肩挫傷、左膝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告訴人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暨擷取畫面4張。 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等事實。 4 杏光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提供傷勢照片各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