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BG000-A113173 (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楊文科)被 告 BG000-A113173B (住址詳卷,已歿,尚未承受訴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BG000-A113173B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案件審理,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乙情,惟被告已於115年2月24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