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5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5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咏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咏辰明知其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於民國113年9月2日12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光復路1段544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龍山東一街68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紅燈通過該路口,適有告訴人張庭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龍山東一街68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兩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大腿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4年11月13日在本院當庭給付和解金完畢,告訴人乃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同日之簡式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42頁、第47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沛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