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7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70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錦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0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竹交簡字第48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錦偉係偉鑫欣業有限公司(下稱偉鑫公司)負責人。緣偉鑫公司承包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新竹縣竹北市外環管道新增設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上午9時52分前某時段,偉鑫公司於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由東往西方向進行系爭工程之新增管道工程,被告與現場臨時工地主任即莊駿紘(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前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76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依新竹縣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應在施工位置前方及後方,日間設置安全措施及交通警戒措施,挖掘道路施工時,各種施工材料應妥為放置,並應採取夜間加掛警示燈,並派專人負責交管事宜。詎料,被告、莊駿紘於道路進行回填並鋪設柏油作業時,不僅將施工作業工程車輛及相關施工物品占用中正西路由東往西道路,且未放置警示設施,更未派員現場負責交管,致告訴人蔡春綢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依中正西路由東往西行經施工現場時,見道路遭占用,不得不跨越雙黃線沿中正西路由西往東方向逆向行駛,待經過偉鑫公司所有施工車輛欲駛回中正西路道路時,突見偉鑫公司另將施工物品擺放於道路,致告訴人閃避不及撞上,致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側近端肱骨骨折及右側遠端腓骨骨折、右踝前距腓韌帶完全斷裂、左肱骨骨折術後合併旋轉肌嚴重破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蔡春綢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