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勝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勝樹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此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因告訴人嗣後就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是本件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撤銷此部分原進行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楊景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則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