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偉誠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7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被告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秩序
、公共危險等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不知警惕,僅為避免其通緝犯身分遭警查緝,即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所載之方式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嚴重危及道路交通與用路人安全,實值嚴厲譴責,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成員、婚姻狀況、入監前工作狀況、生活負擔(本院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請求量處拘役或罰金刑,尚屬過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0781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14年5月14日7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後方搭載其子黃○恩,行經新竹市北區延平路一段接近經國路二段路口處為警攔檢盤查時,竟為避免其通緝犯身犯遭警查緝,明知自己係無照駕駛,且明知騎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時,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闖紅燈、紅燈右轉、右側超車及危險駕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駛入人行道等駕駛行為,足生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往來危險,竟仍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驟然逃逸,更沿途以上開等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致生沿途道路車輛往來之危險,其駕駛路徑及危險騎車行為詳如附表所示。嗣經警沿途追緝,於同日8時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巷000號為警查獲時,查知A01另案通緝,遂將其逮捕。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自白認罪,並有新竹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10張、被告沿途違規騎車行為錄影截圖16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危險騎車路線圖1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係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該條文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之「他法」,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故以上開行為違規行車,極易與道路上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發生車禍,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該法條所稱之「他法」。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附表:
編號 行經路線 違規事項 1 新竹市北區延平路一段接近經國路二段口(為警攔查地點)。 無照駕駛(有裁罰)。 2 沿經國路二段往南行駛,至北新街左轉。 於同日7時52分許,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不服警員指揮(有裁罰)。 3 沿北新街至北大路右轉。 1、於同日7時53分許,在北新街131號前,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有裁罰)。 2、至北大路右轉闖紅燈(有裁罰)。 4 沿北大路南下至四維路口時左轉進入中山路,再迴轉至四維路後右轉進入北大路。 於同日7時53分許,沿中山路至四維路右轉時紅燈右轉(有裁罰)。 5 沿北大路北上後,至西大路先紅燈右轉,再立即迴轉至北大路北上行駛。 1、於同日7時55分許,沿北大路至西大路右轉時違規紅燈右轉(危險駕駛及紅燈右轉均有裁罰)。 2、於同日7時55分許,於北大路與西大路口時,從右側超車公車及危險駕駛,並於北大路317號前危險駕駛,且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有裁罰)及駛入人行道;復於同日7時55分許,在西大路471號前又駛入人行道。 至西大路559號1弄左轉南下,至少年街49巷左轉少年街,再至民富街左轉南下,再至延平路一段右轉往西行駛,經佳美海鮮餐廳後繼續沿延平路二段北上行駛,至延平路二段1386巷右轉北上,至延平路二段1590巷左轉進入台15線西濱公路後南下,至延平路二段後左轉進入延平路二段,再沿原路線往回行駛,至鷹王肉圓後往左進入無名巷北上,至巷底後再迴轉南下,至虎林街155巷左轉,最終於同日8時5分許,在虎林街155巷123號為警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