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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A女

B男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軒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原 告 陳文虎

吳英美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被 告 徐安德被 告 國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振賢被 告 林爸爸機場接送平台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安德被訴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