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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 告 黃苡熏被 告 梁清發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52號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梁清發被訴過失致重傷等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黃苡熏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5年1月9日審理筆錄在卷可憑(附於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52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