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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原 告 韋建群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思蘋原 告 韋昱邦

韋育愷

邱玉蘭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林惠淳律師被 告 許展溢

鴻藍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玉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許展溢被訴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9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曾耀緯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