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4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26號原 告 蔡昀真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被 告 張憲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6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憲日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609號案件審理期間,原告蔡昀真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隨後因刑事案件調解成立,原告撤回本案刑事告訴,並同時聲請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原告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5年1月9日訊問筆錄各1份(見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09號卷第38頁、第43頁)在卷可稽,本院並據此就前開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在案。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依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