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何翊宣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被 告 陳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簡字第25號,即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吳佑家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