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易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敬軒選任辯護人 楊富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漏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補充被告李敬軒之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楊富淞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24號詐欺案件,被告李敬軒係委任辯護人楊富淞律師為其選任辯護人,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楊富淞律師為「法扶律師」,應予更正補列,核諸該漏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補充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