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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秦嫣璜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8日10時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秦嫣璜所涉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曾於他院受精神鑑定,本院認有補充調查該鑑定報告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