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新鈞
周昀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律師被 告 EASON SIET GUANG YI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5年3月13日所為114年度原訴字第112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明顯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附表:(粗體字為更正部分)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第三項) 三、EASON SIET GUANG Y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主文第三項) 三、EASON SIET GUANG Y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