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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家裕指定辯護人 陳志寧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被告張家裕被訴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四日就此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裕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115年3月2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被告被訴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此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該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