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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張田明被 告 陳泓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黃翊雯法 官 卓怡君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