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翁秀菊被 告 陳永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